干部综合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部人才 > 干部综合 > 领导干部别拿瞒报个人事项不当回事

领导干部别拿瞒报个人事项不当回事

发布时间:2017-07-26   浏览量:    来源: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家事、家产”等个人情况,旨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他们廉洁从政。新的《规定》和《办法》延续了近年来中央从严治党、严管干部的大趋势,与以往的类似规定、办法相比,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更多、更细,对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行为查处更严、更实,领导干部对此应予高度重视。


  党和政府对领导干部瞒报个人相关事项的查处日趋严厉,领导干部对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央即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此后,2006年、2010年,中央又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只是,由于查处不严、执行不力等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对于向组织报告个人“家事、家产”等规定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或心存抵触,或心怀侥幸,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多漫不经心、敷衍了事,以致报告不实、不新、不到位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反映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真实情况。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把该类报告视为“随随便便填几张表”而已,以为这样的报表“即使认真填了,也没人认真看”。对此,素有“三玩市长”之称的湖南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在湖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服刑人员现身说法警示教育大会上忏悔道:“财产申报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我从来没有执行过。纪委每年春节后登记收受红包礼金情况,我只是象征性地登记一点。”


  然而,随着反腐败的深入,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瞒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日益重视,查处力度不断增强,且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不良风气。2013年11月,中纪委副书记张军谈及抽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指出:“看看报告得实不实,查出来的问题和报告的情况能否反映问题线索。我们主要是通过这些方式方法,努力地把‘老虎’和‘苍蝇’找出来。”据《人民日报》2014年12月6日的报道称,有关部门直接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共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十余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被考察对象因抽查核实时出现报告不实问题而不予提拔。


  同时,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各级各类“潜伏”的“裸官”进行摸排调查,仅2014年一年,即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海外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岗位调整。2014年到2015年,仅交通运输部就有18人因个人财产瞒报问题而不予考察。2015年6月15日,中纪委在查处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严重违纪案件的“双开”通报中,明确提及二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是中纪委首次在省部级官员的“双开”通报明确使用该类表述。紧接着,在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的查处通报中,中纪委罕见地用了8个新表述,其中之一便是“隐瞒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此后,在各类领导干部的查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之类的表述屡见不鲜。2017年4月,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出台《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仅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问题被予以暂缓任用、取消提拔或后备干部资格者就高达9100多人,因报告不明等问题遭到查处的更是高达近12.48万人。如上事实表明,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上越来越动真格,瞒报个人有关事项越来越成为高风险的事。面对如此高压,各级各类领导干部不可心存侥幸,继续把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家事、家产”等规定视同儿戏。


  新《规定》和《办法》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具体,领导干部应予高度重视


  新《规定》和《办法》既调整或增加了报告事项、报告对象等规定,更强化了抽查核实和核查结果的运用,亮明了惩处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反映了党和政府反腐态度之坚决、措施之严厉。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在报告对象的范围上,新《规定》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突出、两调整”。所谓“一突出”,指的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新《规定》指出,凡在党政机关任职的县处级副职及以上干部,都需要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须参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所谓“两调整”,即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新《规定》以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为界限,将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分为两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副职以上人员都要申报;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要申报。对于国企,则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国企划分,央企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要申报;省管和市管国企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申报,未涉及中层管理人员。新《规定》通过这样的合理调整,更充分地体现了分类管理和精准监管的原则。


  在报告事项上,更强调与领导干部职权关联密切的“家事、家产”情况的报告。新《规定》所定报告事项虽仍为14项(8项家事和6项家产),但对具体报告事项,或予以适当的补充和完善,或进行必要的合并及调整。家事方面小自因私出境证件,大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家产方面小自津贴、补贴,大至投资企业、房产等情况,均需向组织如实报告。所及当事人不仅是领导干部本人,而且包含其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整体而言,调整后的领导干部报告“家事、家产”等规定可谓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在报告核查上,增加了抽查核实等规定。新《规定》专门列出5条,对如何核查、如何运用查核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查核工作机制和纪律。新《规定》肯定了2014年—2015年中组部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干部任职“凡提必查”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做法。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制定了处理办法,为此后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等行为提供了依据。


  在违规惩处上,新《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瞒报个人家事、家产,一旦受到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此外,新制定的《办法》还规定了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官员如果因为不如实报告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等。


  总之,新《规定》及《办法》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加大了监管力度,就连领导干部持有的股票代码,也要如实填写,堪称史上最严的领导干部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制度。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党和政府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制度越来越严密,问责力度越来越大。领导干部若继续心存侥幸,瞒报、谎报“家事、家产”,恐怕会遭到更严厉的惩处。


  落实并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意义非凡,不可小视


  权力监督理论认为,一项监督制度若要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不仅要保证监督者的独立与强势,而且要确保监督者的知情。如果不了解被监督者,监督者何以监督被监督者?就本质而言,新《规定》本身即是保障监督者了解被监督者情况的基本渠道之一。通过抽查核实,一旦发现报告不实,即可顺藤摸瓜,揪出贪官,惩治贪腐。试想,某位领导如果心底无私、清清白白,何苦要费尽心思、处心积虑地瞒报“家事、家产”?遮遮掩掩的背后必定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必定是贪污与腐败的潜伏与蔓延!


  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仅可以惩治腐败,而且可以预防腐败,达成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反腐目标。新《规定》和《办法》扩大报告事项的范围,细化报告事项,扩大抽查核实比例,加大查处力度,必将迫使领导干部不仅不敢瞒报、不能瞒报“家事、家产”,而且会促其时时“自警、自省、自律”,告诫自己“不要腐、不能腐、不必腐”,进而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清官变贪官、“苍蝇”成“老虎”。值得一提的是,良好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建设,对官员尤其是能干的官员而言,不仅是一种监督和约束,而且也是一种可靠的“防疫”与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能人腐败”现象。


  此外,落实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还可根除“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等腐败顽症。扩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抽查比例、落实“凡提必查”(凡提拔,必查被提拔者报告的“家事、家产”情况的真实性)等规定,是治愈领导干部“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的一剂良药。该类规定激活了现有干部管理体制机制,为权力运行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促使领导干部尊重权力、敬畏权力,从而公正地运用权力。


  “制度从来不是稻草人”,成败的关键在落实。能否落实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关乎领导干部能否遵纪守法、权力能否良性运行乃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否。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党和政府要以敢于“下深水”“闯险滩”的勇气和决心去狠抓落实,决不能让其成为“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的华丽摆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逐步扩展向组织报告“家事、家产”的领导干部的范围,让该项制度覆盖更多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时,还要不断扩大抽查核实比例,逐步实现报告核查的全覆盖,让一切瞒报、虚报行为无处遁形,让法治的阳光驱散腐败,让公民在洁净的空气中自由地呼吸。此外,还应把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的报告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渐进式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谢宝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