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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问责问效制度的意 见

发布时间:2010-10-27   浏览量:    来源:

 

 

 

 

 

 

潘发[2010]35

 

 

关于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问责问效制度的意  见

 

各乡镇党委,田集街道党工委: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为了充分发挥乡镇党委“龙头”作用和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基层党组织“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报告、警示谈话、突出问题销号、责任追究等四项问责问效制度。

一、工作报告制度

1、乡镇党委每季度末向区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建设基本情况,区委组织部每年向区委报告一次基层组织建设基本情况。

2、基层组织建设出现如下情况,乡镇党委应及时报告: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班子瘫痪,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因各类问题受到查处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出现空缺或不在岗3个月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调整的;村干部与群众矛盾激化,可能出现群体性越级上访的;基层党组织违反程序发展党员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基层工、青、妇和民兵组织网络不健全,工作推动不力的;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3、基层组织建设出现上述情况,乡镇须组建由乡镇党委书记牵头负责的工作组,及时解决问题,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区委及区委组织部。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且涉及面大、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乡镇党委书记应及时向区委报告;根据区委意见,有关部门尽快协助乡镇党委提出解决方案,迅速抓好落实。

二、警示谈话制度

1、基层组织建设发生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或虽及时报告、但未采取有效措施、任由事态发展的,一经发现,将视情对乡镇党委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2、对警示谈话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3、对乡镇正职的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原则上由区委领导主谈;对其他副职和相关责任人的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由区委组织部领导主谈。  

三、突出问题销号制度

1、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检查,深入查找村两委班子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党内关怀机制、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党组织议事规则、乡村干部廉政建设、农组工作六大载体建设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每年列出3-5个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制管理,确保做到当年整改到位。

2、纳入整改的突出问题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并作为城乡党组织结对共建的重要任务,作为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的重要任务,做到城乡联动、上下联动抓整改。整改情况作为乡镇党委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及有关责任人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3、乡镇党委查找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在乡镇党务公开栏上长期公开。

四、责任追究制度

1、出现下列情况予以追究责任:基层组织建设出现重要情况隐瞒不报、欺上瞒下或弄虚作假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在区管干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能认真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措施,影响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因监管不力,造成村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村集体经济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村“两委”班子不团结,乡镇党委未及时对其采取整改措施,导致长期影响正常工作的;村级组织软弱涣散,不能及时落实上级安排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村两委班子不健全的;因乡村两级工作原因,导致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同一问题出现连续两次以上集体越级上访的;基层党组织工作长期不规范,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工作混乱、产生恶劣影响的;村级党组织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经区领导批示或谈话后,仍久拖不决的;其他需要查处、追究责任的行为。

2、基层组织建设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视情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多次出现上述情况的,责令乡镇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免职,并严肃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干部年度工作考察材料和个人档案。

各乡镇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抓好工作落实。

 

 

中共潘集区委

2010年7月12日

 

 

 

 

主题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问责问效制度       意见

中共潘集区委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