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10-21 浏览量: 来源:
(财农[2004]32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继续选派优秀年轻党员干部到贫困村、后进村任职和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安排第二批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第二批选派干部任职村举办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现将《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大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巩固村级组织,省财政安排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为用好、管好此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无偿使用,其主管部门为省财政厅。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增加村级集体收入、解决村级组织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选派干部任职的贫困村、后进村(以下简称选派村)。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村集体经济项目。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因地制宜,围绕“农”字做文章,尽快增加村集体收入。包括:开发村级集体拥有的滩、坡、地、水面等资源;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兴办有助于推动当地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运销型等经营实体以及需要扶植并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营管理机制的现有村办企业流动资金及技改投入。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能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归还村集体债务、扶贫济困、举办公益事业等不能增加村集体收入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扶持的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选派村发展集体经济的思路切合实际;被扶持的项目与当地扶贫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农业发展项目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可以为村集体带来较稳定的收益。
第八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乡镇在选派村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向县(市、区)财政局申报。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选派村数,确定扶持各县(市、区)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总额度,一次性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财政安排给本县(市、区)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度,审核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项目扶持资金数额。
第九条 项目审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开展可行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规范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在审定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局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具体项目、分配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定期向省、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于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扶持资金,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选派村利用省财政扶持资金实施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此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由此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管理。
选派村将省财政扶持资金拆借给个体、私营企业等使用,由此形成的债权,要及时清理回收。收回的资金留给村里继续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借给经济效益较好的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也可转作村集体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归村集体。
选派干部在离任前,要办理向村委会移交集体资产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农[2001]352号文件印发的《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应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省、市财政部门和选派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