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量: 来源:
毛集实验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区环境,根据省、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自即日起,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本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高速下路口以东,丁家沟以西,S102省道以南,焦岗湖大道以北的主城区;毛集经济开发区及焦岗湖景区;东方御景小区;高铁站;环湖林带、老沙滩林区、绿馨园等林业地区为禁放区域。
二、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商场(超市)、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幼儿园、学校、文化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7)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8)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高层建筑、停车场(库)。
三、违规处罚
(一)庆典、婚礼、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在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预防、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五、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禁放规定。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公共环境,广大居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举报违规燃放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兑现奖励,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