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26 浏览量: 来源:
规定指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应当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在机构设立时确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实行规模、等级管理的,可以不确定规格;确需确定规格的,经审核比照同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业务范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部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擅自超编录用、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