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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

发布时间:2008-09-24   浏览量:    来源: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
    执行上述规定应把握两点:一是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都必须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少数民族地区需要变通执行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里所指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二是差额的比例是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至于多一人还是多二人,由党委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