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22 浏览量: 来源:
年龄到点“下”,任期到站“下”,违纪违法“下”——在传统干部管理体制下,除了类似这种“不得不下”的情况,鲜有领导干部“下课”。
“因为没有明确规范的调整渠道。”采访中,不少负责干部工作的同志跟记者道出了曾经的苦衷。
随着去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上述问题正逐步得到解决。各地结合实际,从找准“下”的依据、疏通“下”的渠道、严格“下”的程序等方面发力,打通干部“下”的“堰塞湖”,激活干部队伍一池春水。
面对实绩账本,“下”者欣然接受
“80后”小陈原是甘肃某县一个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类干部,当上副乡长后,繁重的行政管理让她“压力山大”,连续两年在实绩考核、民意测评中都是全乡领导干部最后一名。县里综合分析研判后,与她本人谈话,提出调整意见,让她重干老本行。面对实绩账本,她欣然接受,“下来没什么丢人的,自己还是更适合做技术,不适合做行政”。
“让干部下,理由必须充分。就跟找证据一样,证据不足,干部也不会信服。”青海西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刘志忠说,每调整一个干部,他们都会以体现干部综合表现的实绩账本为依据,让干部明白不是因“人”而下,是因“事”而下。“有的干部开始还不服气,但看到实绩账本后,就心服口服了。”
实绩账本怎么形成?各地普遍采取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任职考察等情况相结合的方式。为避免“误伤”干部,四川实行一月一次常规研判、干部调整前专项研判和有突出问题班子针对性研判相结合,了解干部一贯表现。西宁还对在全市县级干部年度考核综合排名靠后,或在同一班子中分值差距较大的县级领导干部,进行“二次甄别”考察。
以事察人,有助于在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中将不在状态、履职不力的干部挑出来。如浙江杭州将服务保障G20峰会作为党员干部的“大考场”,坚决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特别是在服务峰会工作中经不起考验的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丰富了识别问题干部的手段。不少地方早已探索使用巡视、审计、信访举报等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将“下”的干部找出来。浙江金华某镇群众向上级督查组和相关媒体栏目反映该镇党委书记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中不作为,金华市有关部门迅速介入核查,认定该镇党委书记不称职,作出免职处理。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的核查结果也为干部“下”提供了依据。西部某县县委书记虚报年龄,在核查个人档案时被查出,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了调整。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蔡志强认为,个人信息填报不实或瞒报,就是对党不老实,被调整当属题中应有之义。
疏通“下”的渠道,调整干部不再犯难
7月18日,一则关于青海湖“环湖赛”安保责任事故问责7名干部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前一天,因安保不力,一名男子突然闯入赛道引发连环撞车事故,6名运动员受伤。西宁市委立即启动了问责程序,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两名县级干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一人职务,对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
这在当地干部中引起震动:现在问责速度快,力度大,范围广,领导干部出了问题,说“拿下”就“拿下”,调整起来绝不含糊!
干部如何“下”?《规定》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6种渠道。“‘下’的渠道疏通了,调整干部有了具体抓手,自然不再犯难了。”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负责人说。
6种渠道中,广大干部群众最为关注的,当属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河南一名高校校长业务能力强,但领导力较弱,被调整到另一所高校任副校长;山西某市环保局长工作推进力度不够,被调整为非领导职务;陕西一名科级干部被办事群众多次投诉懒政、耍态度,被免职……同样是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方式却不一样,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不适宜的原因各不相同,有业务不熟、人岗不适的原因,有能力不足、工作不力的原因,也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根据产生问题影响的大小,并结合干部的性格、气质、专长等,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青海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一处处长王耀春说。
值得注意的是,领导干部未犯错却自请调整,正从个别走向寻常。北京、贵州等地在6种渠道的基础上,提供了“自愿下”的渠道。湖南省保靖县一位纪检组长因年龄偏大,主动到县委组织部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让贤,同事们在替他惋惜的同时,纷纷向他表达了敬意。
在北京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秦德占看来,疏通“下”的多种渠道,既为从严治吏提供了具体抓手,又起到了关心保护干部的作用。“培养一名干部不容易,有些干部只是不适宜担任现职等,没有犯下大过错,不能简单一刀切,一棍子打死。将他调整到合适的岗位上,让他能继续发挥作用,这对党的事业发展、社会稳定都有积极作用。”
程序严谨,让干部“下”得服气
“调整完一个干部后,自己还担心干部有想法。想不到最近碰到的几个被调整的干部,还都笑着主动跟我打招呼,我这心里真是松了一口气。”一位在某市级组织部门负责干部工作的同志说。
干部“下”不是随便下、任意下,而是按程序下,这样干部“下”得才服气。“对待干部‘下’要和对待干部‘上’一样严肃。”山西省委组织部有关同志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地方对干部“下”的程序进行了细化。浙江等地将“下”干部与《干部任用条例》相衔接,明确了干部“下”的启动程序。而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上,各地普遍按照《规定》要求,设置了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5道关口,并允许干部申请复核或申诉。山西、湖南、四川、宁夏等地在考察核实环节前还增加了“调整动议”,使“下”的程序更规范。
贵州省委党校教授邱中慧认为,真正推进能上能下,不仅应把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实施中还须防止变软走偏,避免好人主义、避重就轻和借机打击报复。
把责任挺在前面,制度才能按轨道执行。北京、吉林、安徽、四川、甘肃、青海等地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能下规定不力、失职失责,给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有专家表示,这将进一步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刚性执行。
“‘下’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负面效应,在方式方法上必须慎重稳妥。”四川泸州市委书记蒋辅义特别指出,在调整“下”的干部时,既要按铁规执行,又要讲人情味,做好思想工作。“干部工作不仅管进管出,还要能关心安抚干部,让干部‘下’得服气,受到激励触动,最终起到激浊扬清、振奋干劲的作用。”